申请执行人赵银保,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申请执行人张建蔚,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安建民,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2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蔚、安建民银行存款14357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董保明执行员王增新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