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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月平与周胜锁、宜仙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万执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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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月平,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周胜锁,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宜仙芳,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1584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7.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汾大理石厂银行存款1598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董保明执行员王增新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