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月平,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周胜锁,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宜仙芳,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1584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7.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汾大理石厂银行存款1598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董保明执行员王增新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