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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成福与刘德、冯兴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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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成福,男,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兴文,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白成福与被执行人刘德、冯兴文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成福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