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玉珍。被执行人:叶春江。
申请执行人陈玉珍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叶春江在南充市商业银行的存款344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王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