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国。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建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关材料协助申请执行人李建国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富民街92号3单元4层4号的房屋过户于李建国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黎明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