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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涛与戚渝冰、张嘉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顺庆执字第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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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涛。被执行人戚渝冰。被执行人张嘉嘉。

申请执行人赵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戚渝冰、张嘉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戚渝冰、张嘉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戚渝冰、张嘉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戚渝冰、张嘉嘉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学府路39号人和逸景苑19号楼1单元5层5-1号(建筑面积:112.04平方米、产权证号:00459885)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黎明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