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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荣志与蔡保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顺庆执字第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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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荣志。被执行人:蔡保全。被执行人:杜桂华。

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2)顺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保全的银行存款24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蔡保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莉

书记员:李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