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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录成与被执行人西安科技干部进修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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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录成,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科技干部进修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粉巷****。法定代表人李光月,该学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王录成与被执行人西安科技干部进修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录成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执字的第000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杨子江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