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家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麓港酒楼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1)碑执字第002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芳,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河南省淅州县厚坡镇张寨村人。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麓港酒楼,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木头市**。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强(身份证号6101031978********)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区紫薇田园都市E区26号楼2101号房屋一套房屋的查封。权属证号:1050098022-1-1-2601~1。执行员杨晓军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