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俊英,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物资总公司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陕西东隆文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嗣明,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李俊英以被执行人陕西东隆文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1365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5万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西民一终字第0136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