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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西安帅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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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帅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梅苑温泉小区东院**。法定代表人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永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iv>

本院在执行西安帅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自觉向申请人西安帅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了49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3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马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