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吉林大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7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43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于长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