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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景年江与磐石市福安街集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磐民执字第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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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景年江被执行人磐石市福安街集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华

申请执行人景年江与被执行人磐石市福安街集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景年江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国玉江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