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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姜国明与陈德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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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国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德军,男,汉族,信用社职工。

申请执行人姜国明与被执行人陈德军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国明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