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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高云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游乐园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字第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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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云峰,女,1972年1月3日生,汉族,吉林市园林管理处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游乐园,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金明南,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云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游乐园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南游乐园的营业收入款项,并将该执行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高云峰,申请执行人高云峰申请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再字第26号、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民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