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松,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王英,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徐恩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仁贵,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松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拒绝履行。2013年1月26日本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向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发出了(2012)吉丰法执联字第1号协查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将欠款交付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