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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龙恩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字第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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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龙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龙恩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债较多,且均已申请执行,现其主管部门正协调处理,暂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民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