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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孝河、郑淑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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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孝河,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郑淑章,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王孝河与被执行人郑淑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9日审结。该案(2011)南民初字第2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淑章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振东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