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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明锁与镇江市茅山天然矿泉水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0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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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明锁,男,汉族,1958年1月生。被执行人镇江市茅山天然矿泉水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荣炳南岗山。

申请执行人徐明锁与被执行人镇江市茅山天然矿泉水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7)徒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徐明锁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有60802.6元未能给付,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镇江市丹徒区荣炳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徐明锁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徐明锁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徐明锁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1997)徒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寿海

书记员:顾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