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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镇江市永平电子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永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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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永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汝山乡长江一组。法定代表人吴永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永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卫生所内。法定代表人陈辉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贤荣,贺宇,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永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永平电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依据本院(2012)徒辛商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焱

书记员:朱九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