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永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汝山乡长江一组。法定代表人吴永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永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卫生所内。法定代表人陈辉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贤荣,贺宇,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永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永平电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依据本院(2012)徒辛商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焱
书记员:朱九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