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祥峰矿冶工贸公司被执行人唐伟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伟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792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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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祥峰矿冶工贸公司被执行人唐伟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伟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792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