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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祥峰矿冶工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伟成其他合同纠纷强制裁定书

(2013)芙执字第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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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祥峰矿冶工贸公司被执行人唐伟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伟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792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