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康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绿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李鉴斌,该公司经理。
组织结构代码:66412507-6。被执行人汉滨区晏坝镇晏坝初级中学(以下简称晏坝初中)。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晏坝镇黑虎村。法定代表人余治鹏,该校校长。组织结构代码:43615365-7。
本院在执行安康市康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汉滨区晏坝镇晏坝初级中学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晏坝初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晏坝初中偿还申请执行人康绿公司工程款3000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晏坝初中在汉滨区信用联社晏坝分社存款1044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辉代理审判员:杜涛代理审判员:梁超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