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丽丽,女,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赵红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丽丽与被执行人赵红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丽丽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红斌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丁丽丽欠款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57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度,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张明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