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福根与胡词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无执字第005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福根,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胡词亮,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胡词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叶福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0元。另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费用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词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晓波

书记员:潘成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