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福根,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胡词亮,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胡词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叶福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0元。另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费用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词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晓波
书记员:潘成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