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万方,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何学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方与被执行人何学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万方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何学平涉嫌犯罪,已被本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