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顶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荣强,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中止无为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晓波审判员:周方荣审判员:古俊
书记员:潘成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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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顶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荣强,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中止无为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晓波审判员:周方荣审判员:古俊
书记员:潘成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