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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无为县金元典当有限公司与李小玲、胡旭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无执字第004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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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金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赵铜铁,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玲,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胡旭辉,男,汉族,住址同上。、

划拨被执行人李小玲、胡旭辉在银行的存款188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方晓波

书记员:李亮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