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为县金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赵铜铁,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玲,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胡旭辉,男,汉族,住址同上。、
划拨被执行人李小玲、胡旭辉在银行的存款188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方晓波
书记员:李亮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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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无为县金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赵铜铁,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玲,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胡旭辉,男,汉族,住址同上。、
划拨被执行人李小玲、胡旭辉在银行的存款188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方晓波
书记员:李亮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