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春晓铝塑钢门窗加工部,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北路。负责人于江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市亿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石洞子沟路南建安综合楼**。负责人霍文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蒋山。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春晓铝塑钢门窗加工部与承德市亿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1)围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窦永海审判员:赵云山审判员:李玉轩
书记员:李岩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