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围场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供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担保公司),所在地围场镇木兰北路围场镇信用社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成立中。
关于围场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供公司与成立中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围民初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立中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成立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62284821212********)的存款417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扣划被执行人成立中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61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娟审判员:朱立军审判员:赵云山
书记员:孔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