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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䅳于申请执行人杜建华与被执行人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2011)武执字第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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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建华。被执行人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重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晓云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