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祖书才,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芜湖博智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鸠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博智中通科技有限公司在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