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和平,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翟大财,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翟大财、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7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