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勇波等85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195号等生效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计1257120元、执行费10235元,共计1267355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7355元。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