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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勇波等85人和深圳市新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地执字284号等8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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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勇波等85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195号等生效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计1257120元、执行费10235元,共计1267355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西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7355元。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