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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臑科和深圳市龙岗区旭升隆纸制品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执字第5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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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科,男,户籍地址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旭升隆纸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深圳市。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旭升隆纸制品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七大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等人民币32600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旭升隆纸制品加工厂工商登记信息。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