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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尊龙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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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尊龙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尊龙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6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