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飞. 被执行人杜继宏。被执行人李雄伟。
高飞申请执行杜继宏、李雄伟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米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飞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李雄伟13500元,申请执行人领到13400元后表示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李雄伟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雄伟已履行13400元。申请执行人高飞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0)米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林军审判员:李东明审判员:柴鑫
书记员:杜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