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华革,男。被执行人周宾,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周宾名下桑塔纳牌小型汽车的车辆手续。查封被执行人周宾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的车辆手续。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