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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石亚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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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亚红,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该支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亚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亚红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981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45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34531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石亚红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