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王海,男。被执行人宋娟,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新证执字第21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宋娟名下的银行存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蒋卫鹏
书记员:张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