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宋娟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5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王海,男。被执行人宋娟,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新证执字第21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宋娟名下的银行存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蒋卫鹏

书记员:张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