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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龙飞与鲍国岭、刘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成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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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龙飞。被执行人:鲍国岭。被执行人:刘利。被执行人:王道房。

申请执行人徐龙飞与被执行人鲍国岭、刘利、王道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成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2)成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海龙审判员:袁雪峰审判员:王一帆

书记员:杨公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