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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振运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2007)武执字第6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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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振运。被执行人常德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成林。

拍卖被执行人常德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常德市柳叶湖龙吟水榭(祥得龙)别墅小区编号为C103、C119、C230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宏审判员:黄应文审判员:许成东

书记员:周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