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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南郝营业部与刘文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乐法执字第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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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南郝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李谦,主任。被执行人刘文祥。

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督字第18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桑恒军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