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南郝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李谦,主任。被执行人岳军。
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督字第2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桑恒军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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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南郝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李谦,主任。被执行人岳军。
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督字第2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桑恒军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