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文龙,男,汉族,大学文化,生于1971年11月15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系成都市武侯职业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刘肃锋,男,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
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肃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肃锋的银行存款10075.00元(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