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彪,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1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杨光镜,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光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光镜的银行存款201845.90元(本金1954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26日的利息3614.90元、执行费283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祝继军
书记员:阳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