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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亚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亭执字第14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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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亚灵,医生。被执行人胥峰,无业。被执行人龚冬云,无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亚灵与被执行人胥峰、龚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胥峰、龚冬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政执行员朱艳超

人民陪审员:王尊朝

书记员:沈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