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亚灵,医生。被执行人胥峰,无业。被执行人龚冬云,无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亚灵与被执行人胥峰、龚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胥峰、龚冬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政执行员朱艳超
人民陪审员:王尊朝
书记员:沈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