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瑞春。被执行人王红军。
申请执行人王瑞春与被执行人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红军在中国银行隆化支行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守信
书记员:刘旭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