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龙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新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恩,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刚,男,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龙军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新兴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种费用共计14937.9元,并承担诉讼费17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15107.9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用。申请人已当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