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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玉勇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琪翔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2014)仁和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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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玉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琪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革新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琪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洪清

书记员:杨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