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玉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琪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革新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琪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洪清
书记员:杨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杨玉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琪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革新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琪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洪清
书记员:杨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