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农民。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履行案款78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79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该案案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王兴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