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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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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农民。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履行案款78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79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该案案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王兴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